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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3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标题
  • 吴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78号
  • 有 效 性

吴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78号

被处罚人姓名:吴**  性别:*  民族:*  年龄:**岁

公民身份号码:512301**********54   出生日期:19**.**.**.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   

电话:138******16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0月11日(涪陵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四级)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自家屋后(小地名:***)处焚烧杂草和竹叶,因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于当日上午8时许引燃山火,经当地村民、街道、消防队、林业、应急等部门共同处置,于当日上午11:20许将山火扑灭。经现场勘验,过火总面积0.6214公顷,均为林地。其中,地类为针叶林0.3992公顷、灌木林地0.2222公顷;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0.3992公顷、一般商品林0.2222公顷,林木资源损失合计0.6864万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2025-284)》、《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街道**村“10.11”火情的现场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构成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4000元整(肆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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