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80号
被处罚人:熊** 性别:* 民族:*
电话:178******85
公民身份号码:512301**********31 出生:19**年**月**日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号
接涪陵区公安局**派出所移交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0月上旬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禁猎区,小地名:***)处,通过放置不锈钢猎套(禁猎工具)猎捕猪獾一只。经委托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科属、保护级别、价值鉴定进行鉴定,根据其所出具的《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濒科委〔2025〕动鉴字第01252号)的鉴定意见:送检检材1号来源于食肉目鼬科猪獾(Arctonyx collaris),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其价值为800元/只。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资料以及《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濒科委〔2025〕动鉴字第01252号)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中违法情节轻微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猎获物由涪陵区大顺镇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代为处理);
2. 处罚款共计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