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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3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标题
  • 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8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8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4Y7P1R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新苑路60号附1号

根据工作发现线索,你单位于2023年3月至4月、6月至7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7组(小地名:陈家冲)和百胜镇百兴村3组(小地名:尖山子)处的林地,用于修建矿区充电站和生产线厂房,改变了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总面积共0.1152公顷(即1152平方米,折1.7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地类为其它无立木林地。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蒲程历委托代理人**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珍溪镇杉树湾村7组、百胜镇百兴村3组改变林地用途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生产线厂房和矿区充电站属经营性建设项目,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4月30日前恢复115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无立木林地用途面积115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20736元,即1152平方米×6元/平方米×2×1.5=20736元;

2、处恢复改变无立木林地用途面积115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3824元,即1152平方米×8元/平方米×1.5=13824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34560元整,大写:叁万肆仟伍佰陆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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