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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46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6
  • 标题
  • 王某某、刘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84号
  • 有 效 性

王某某、刘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84号

被处罚人1:王**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102**********9X   联系电话:151******79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

被处罚人2:刘**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94   联系电话:138******11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

接群众举报,经依法查明,你们于2025年11月2日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货车将一车杉原木从重庆市武隆区重庆国畅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无证调运至重庆市涪陵区***镇****处准备加工成棺材自用(现部分杉原木已被加工成锯材)。经现场勘验,调运木材共79件,材积为8.8572立方米,折合蓄积为13.5679立方米,其中:原木材积2.719立方米,锯材材积6.1382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们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王**、刘**调运木材的材积、蓄积计算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该车杉原木现已取得补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1 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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