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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4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18
  • 标题
  • 邵阳市东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55号
  • 有 效 性

邵阳市东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55号

被处罚单位:邵阳市东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MA4LXF9CX6     法定代表人:孙泽东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江南路江南雅苑小区14栋7单元502室

根据工作发现,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联农村6组(小地名:呼应沟)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呼应沟中桥)的施工便道,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和调查核实:本次鉴定范围涉及土地面积0.3953公顷,认定为林地面积0.3953公顷,地类为针叶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其中改变林地用途0.1559公顷,即1559平方米(其中46平方米系原铁路排水渠;127平方米系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占用,已另立案调查;剩余1386平方米,折2.1亩系你单位所为),林地毁坏程度认定为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毁坏林地0.2394公顷,即2394平方米(其中87平方米系成都铁路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实施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占用,已另立案调查;剩余2307平方米,折3.5亩系你单位所为),林地毁坏程度认定为未达到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泽东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白涛街道联农村6组修建便道、弃土毁坏林地的勘验报告》《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年第101号)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实施的工程属于公益项目,且司法鉴定你单位毁坏林地未达到公安刑事立案标准,另你单位属于首次违法,并且有主动栽种树子复绿、积极整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第7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3693平方米(1386+2307=3693)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86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55440元,即1386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55440元;

2.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30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2倍的罚款203016元,即230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2=203016元;

3. 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386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1088元,即1386平方米×8元/平方米×1=11088元;

4. 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30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倍的罚款40603.2元,即2307平方米×8元/平方米×2.2=40603.2元。

以上4项罚款合计310147.2元,大写:叁拾壹万零壹佰肆拾柒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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