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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56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2-29
  • 标题
  • 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9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9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大业昶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4Y7P1R

法定代表人:蒲程历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新苑路60号附1号

根据工作发现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7组(小地名:一碗水)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道路和弃土场,改变了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共0.2187公顷(即2187平方米),其中改变林地用途0.0769公顷(即769平方米,折1.15亩),毁坏林地0.1418公顷(即1418平方米,折2.1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蒲程历委托代理人**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珍溪镇杉树湾村7组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道路和弃土场属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前恢复2187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6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36912元,即76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5=4614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6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7382.4元,即769平方米×8元/平方米×1.5=9228元;

3、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418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8360元,即1418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5=28360元;

4、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418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5672元,即1418平方米×8元/平方米×0.5=5672元;

以上四项罚款合计89400元整,大写:捌万玖仟肆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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