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0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12
  • 标题
  • 罗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76号
  • 有 效 性

罗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76号

被处罚人:罗**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岁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38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    电话:******65

经依法查明: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5年8月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小地名:***)处的林地,用于修建便道(便于修建自己的墓地以及将来去世后安葬和亲人祭拜时通行,现修建墓地的石材已堆放在道路的尽头),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总面积为0.2535公顷(即2535平方米,均为毁坏林地),其中公益林0.2162公顷(即2162平方米,折3.2亩);商品林0.0373公顷(即373平方米,折0.56亩),地类均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街道**村**组修建道路毁坏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毁坏商品林373平方米修建便道,未达到处罚罚款的标准,但毁坏公益林216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和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5月30日前恢复2535平方米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216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181608,即216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1=181608元;

2、处恢复毁坏公益林林地面积216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36321.6元,即2162平方米×8元/平方米×2.1=36321.6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217929.6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玖佰贰拾玖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交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1月5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