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7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聚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N1N28X
法定代表人:张皓皓
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宝华大道16号1幢1区18-1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4月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东泉村1组(小地名:檬子盆)处的林地,用于修建重庆川东焦罗线大土支线等10KV网架标准化改造工程等9个项目,造成该处林地毁坏。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次鉴定范围涉及土地面积0.5090公顷,其中:非林地0.1615公顷;林地0.3475公顷,即3475平方米(折5.2亩),地类为针叶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毁坏情况认定为未达到刑法第342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皓皓的委托代理人刘*(现场管理负责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 年第 106号)、《施工合同》、《渝电川东发展〔2025〕3号》、《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焦石镇东泉社区1组修建施工便道毁坏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重庆川东焦罗线大土支线等10KV网架标准化改造工程等9个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347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47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291900元,即3475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1=291900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47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58380元,即3475平方米×8元/平方米×2.1=58380元。
以上二项罚款合计350280元整,大写:叁拾伍万零贰佰捌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