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92号
被处罚人:况**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年龄:**岁
身份证号码:512301**********74
电话:181******51
住址:重庆市涪陵**街道**村**组***号
接区森防中心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2月18日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货车(渝A2***R)从贵州省道真县调运一车柏木方到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处,拟用于寿材加工。经现场勘验,调运木材共180件,材积为19.5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该车柏木方现已取得补检合格,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