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93号
被处罚人:况** 性别:男 年龄:**岁 民族:汉族
公民身份号码:512301**********93 联系电话:137******17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街道***组**号
接荔枝街道线索,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2月初,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重庆市太极森林公园、涪陵区荔枝街道**社区*组(小地名:**)处的林地,用于修建水池和道路,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该处占用林地面积0.0702公顷,即702平方米(折1.05亩),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荔枝街道太极森林公园修建道路、水池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有多次违法行为,经区领导、多部门制止后,也被处罚过,现仍然实施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适用裁量阶次一般档的具体标准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项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7月31日前恢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0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702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3740元,即70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8080元;
2、处恢复林地面积70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1232元,即702平方米×8元/平方米×2=11232元。
以上二项罚款共计39312元,大写:叁万玖仟叁佰壹拾贰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