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95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仁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3500K
法定代表人:李斌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9层910号
接工作发现线索,经依法查明:该单位于2025年7月至11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盘龙社区8组(小地名:陶家湾)处林地,用于实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程,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该图斑面积共3.6283公顷,其中未占用0.0855公顷;非林地1.7369公顷;已审批0.7918公顷;应急抢险已报备0.4459公顷(即4459平方米);违法占用商品林林地0.5682公顷,即5682平方米(其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757平方米,折4.1亩,分别为其它灌木林地2667平方米、竹林地90平方米;毁坏林地2925平方米,折4.4亩,分别为其它灌木林地576平方米、竹林地2349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斌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资源科移交成都专员办下发马鞍街道盘龙社区8组违法图斑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该单位实施工程目的是应急抢险,无主观故意占用林地行为;应急抢险报备范围可以先行使用林地,但用地单位应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第一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草局令第35号)第十八条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适用裁量阶次一般档以及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适用裁量阶次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31日前对应急抢险报备范围4459平方米的林地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或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违法占用林地568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改变灌木林地用途面积2667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35202.4元,即2667平方米×12元/平方米×1.1=35204.4元;
2.处恢复改变竹林地用途面积9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1980元,即90平方米×20元/平方米×1.1=198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5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24261.6元,即2757平方米×8元/平方米×1.1=24261.6元。
4.处恢复毁坏灌木林地面积576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7603.2元,即576平方米×12元/平方米×1.1=7603.2元;
5.处恢复毁坏竹林地面积234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51678元,即2349平方米×20元/平方米×1.1=51678元;
6.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92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倍的罚款25740元,即2925平方米×8元/平方米×1.1=25740元。
以上六项罚款合计146467.2元,大写:壹拾肆万陆仟肆佰陆拾柒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