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96号
被处罚单位:成都聚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MAD558CQ3C
法定代表人:杨豪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清蓉路399号60栋3层302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联农村7组的林地,用于堆放修建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的弃土,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毁坏林地面积为0.1789公顷(即1789平方米,折2.68亩),其中乔木林地0.1219公顷(即1219平方米)、灌木林地0.0570公顷(即57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杨豪的授权委托人刘杭键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成都聚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适用裁量阶次一般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31前恢复178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219平方米(乔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48760元,即121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48760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570平方米(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3680元,即570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13680元;
3、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78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14312元,即1789平方米×8元/平方米×1=14312元。
以上3项罚款共计76752元整,大写:柒万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