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10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辰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60U1450U
法定代表人:张懿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号26幢13-1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联农村6组的林地,用于修建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的部分道路护坡,造成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涉及土地面积为0.126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已审批0.0130公顷(套合渝府地〔2016〕1288号),毁坏林地0.1135公顷(即1135平方米,折1.7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懿的授权委托人杨徐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辰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白涛化工园区铁路专用线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适用裁量阶次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前恢复1135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13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45400元,即1135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45400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13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9080元,即1135平方米×8元/平方米×1=9080元。
以上2项罚款共计54480元整,大写:伍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