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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42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标题
  • 李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3号
  • 有 效 性

李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3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字号:涪陵区斜岩溪包装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E76JEK66   

经营场所:重庆市涪陵区柏林村1组原洪海洋休闲山庄1幢左侧(自主承诺)

经营者:李**      性别:男       民族:汉族

联系电话:159******04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村*组

接区森防中心线索,经依法查明,2026年1月19日,你在未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前牌渝D*****,后牌渝D****挂)从重庆市永川区调运一车木方(杉木、辐射松、杂木)至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组,拟用于生产托盘。经现场勘验,调运木方共8459件,材积为28.1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森林植物检疫检验结果》(渝涪林检[2026]2号)、《森林植物检疫检验结果》(渝涪林检[2026]3号)、《重庆市涪陵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中心采样凭证》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所拉木方经补检后未发现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没有传播疫情的风险,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证物不符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补检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补检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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