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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6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标题
  •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67号
  • 有 效 性

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6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众享益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8MLM5U

法定代表人:钟朗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乡罗云坝社区光明路36号3楼305、306室

经依法查明:2021年11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法占用涪陵区罗云乡鱼亭子村1社林地,用于堆放弃土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16日期间,你单位对该排土场4.4645公顷土地实施复耕复垦;2023年1月31日,你单位接受我局林业行政处罚(涪林业罚决字〔2021〕第256号);2023年1月31日至2025年4月20日期间,你单位占用已实施复绿的林地,并扩大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鱼亭子村1、4组(小地名:白岩湾、黄金湾)的林地用于堆放弃土和修建弃土场的相关附属设施,再次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和造成该处林地毁坏;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你单位对2024年度卫片NDBGP1BH2078号图斑及周边违法使用林地再次实施复绿。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和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度第105号)》部分17号图斑面积的情况说明

本次鉴定范围涉及土地面积3.0842公顷,认定为林地面积2.0879公顷。其中,你单位已被处罚区域(涪林业罚决字〔2021〕第256号)中严重毁坏林地(即改变林地用途)占用3、7、19、20、31号图斑面积共0.0478公顷(即478平方米,其中公益林348平方米、商品林130平方米),非严重毁坏林地(即毁坏林地)占用9、20、23号图斑面积共0.0794公顷(即794平方米,其中公益林466平方米、商品林255平方米)。

未进行任何处罚区域中严重毁坏林地(即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4879公顷,非严重毁坏(即毁坏林地)林地面积1.4728公顷。其中,你单位堆放弃土和修建弃土场的相关附属设施,改变林地用途0.4879公顷(即4879平方米,其中针叶公益林1174平方米、无立木商品林3705平方米),毁坏林地0.4920公顷(即4920平方米,其中无立木商品林3701平方米、针叶公益林90平方米、针叶商品林1129平方米)。经调查核实2023年至2024年期间你单位占用32、33号图斑,用于场地硬化,改变林地用途62平方米;2023年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你单位占用30号和部分17号图斑,用于修建停车场,毁坏林地1853平方米;2023年至2025年7月17日期间,你单位占用24、26、27、28号图斑,用于修建道路护坡,毁坏林地2055平方米;2023年至2025年4月20日期间,你单位占用2、5、8、10、11、12、13、18和部分17号图斑,用于堆放弃土,改变林地用途4817平方米并毁坏林地1012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钟朗本人的陈述、现场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区规资局移交2024年度卫片NDBGP1BH2078号图斑及周边违法使用林地的勘验报告》、《历年卫星影像图》、《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第105号)》、《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度第105号)》部分17号图斑面积的情况说明》、《涪林业罚立字〔2021〕第256号案卷部分复印资料》、《土地流转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已对被处罚区域(涪林业罚决字〔2021〕第256号)缴纳罚款,对弃土场内实施复绿行为,但未取得复绿验收报告;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堆放弃土和修建弃土场的相关附属设施系为满足工矿业生产需求,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和严重档、适用裁量阶次一般档和从重档以及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严重档、适用裁量阶次从轻档和从重档的具体标准以及《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项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8月31日前恢复11071(478+794+4879+492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针叶公益林)用途面积1174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87840元,即117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2=187840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针叶公益林)用途面积1174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18784元,即1174平方米×8元/平方米×2=18784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无立木商品林)用途面积3705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133380元,即3705平方米×6元/平方米×2×3=133380元;

4、处恢复改变林地(无立木商品林)用途面积3705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88920元,即3705平方米×8元/平方米×3=88920元;

5、处恢复毁坏林地(针叶公益林)面积90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6480元,即90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0.9=6480元;

6、处恢复毁坏林地(针叶公益林)面积90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9倍的罚款648元,即90平方米×8元/平方米×0.9=648元;

7、处恢复毁坏林地(无立木商品林)面积3701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133236元,即3701平方米×6元/平方米×2×3=133236元;

8、处恢复毁坏林地(针叶商品林)面积1129平方米的植被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135480元,即112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3=135480元;

9、处恢复毁坏林地(商品林)面积4830(3701+1129)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115920元,即4830平方米×8元/平方米×3=115920元。

以上9项罚款共计820688元整,大写:捌拾贰万零陆佰捌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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