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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6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14
  • 标题
  • 四川勤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5〕94号
  • 有 效 性

四川勤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94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勤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Q6M14

法定代表人:潘程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17号1栋8层1号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超审批红线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协合村3、4、7组和乌江村1组的林地,用于修建涪陵区荔枝街道乌江村移民安置区出行道路通达工程项目,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年第133号)的鉴定意见:

本次鉴定范围涉及土地面积1.4972公顷,包括非林地面积0.0202公顷和林地面积1.4770公顷(即14770平方米),其中严重毁坏林地(即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0.0352公顷(即352平方米),包括公益灌木林地82平方米(折0.1亩)、商品针叶林地270平方米(折0.4亩);非严重毁坏林地(即毁坏林地)面积1.4418公顷,其中公益林地1.1241公顷(即11241平方米,折16.9亩),包括针叶林1544平方米、竹林1097平方米、灌木林8600平方米;商品林0.3177公顷(即3177平方米,折4.8亩),包括针叶林702平方米、灌木林2457平方米、无立木18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潘*的授权委托人罗远堂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第133号)、《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荔枝街道协合村、乌江村修建道路、弃土等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项目合同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涪陵区荔枝街道乌江村移民安置区出行道路通达工程项目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有主动栽种树木实施复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14770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2平方米(公益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984元,即82平方米×12元/平方米×2×0.5=984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0平方米(商品针叶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700元,即270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270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52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408元,即352平方米×8元/平方米×0.5=1408元;

4、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544平方米(公益针叶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7倍的罚款104992元,即154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7=104992元;

5、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097平方米(公益竹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7倍的罚款74596元,即1097平方米×20元/平方米×2×1.7=74596元;

6、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8600平方米(公益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7倍的罚款350880元,即8600平方米×12元/平方米×2×1.7=350880元;

7、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1241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7倍的罚款152877.6元,即11241平方米×8元/平方米×1.7=152877.6元;

8、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702平方米(商品针叶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21060元,即702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21060元;

9、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457平方米(商品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44226元,即2457平方米×12元/平方米×1.5=44226元;

10、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8平方米(商品无立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162元,即18平方米×6元/平方米×1.5=162元;

1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3177平方米(商品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38124元,即3177平方米×8元/平方米×1.5=38124元。

以上11项罚款共计792009.6元,大写:柒拾玖万贰仟零玖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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