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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7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标题
  • 李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7号
  • 有 效 性

李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7号

被处罚人:李**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2301**********92    联系电话:188******78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小区*栋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1月25日至1月30日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小地名:***)处的林地,用于修建入户道路,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图斑涉及面积0.3344公顷,其中非林地0.1452公顷,林地0.1892公顷(即1892平方米)。林地中改变林地用途0.0906公顷(即906平方米,折1.36亩),其中乔木林地734平方米、竹林地74平方米、灌木林地9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毁坏林地0.0986公顷(即986平方米,折1.48亩),其中乔木林地819平方米、灌木林地16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镇**村*组修建道路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适用裁量阶次一般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适用裁量阶次从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189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34平方米(乔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20552元,即734平方米×20元/平方米×1.4=20552元;

2、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4平方米(竹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2072元,即74平方米×20元/平方米×1.4=2072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8平方米(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1646.4元,即98平方米×12元/平方米×1.4=1646.4元;

4、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06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10147.2元,即906平方米×8元/平方米×1.4=10147.2元;

5、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819平方米(乔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8190元,即819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8190元;

6、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67平方米(灌木林地)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002元,即167平方米×12元/平方米×0.5=1002元;

7、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986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3944元,即986平方米×8元/平方米×0.5=3944元。                           

以上7项罚款共计47553.6元 ,大写:肆万柒仟伍佰伍拾叁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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