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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7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标题
  • 重庆雷之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09号
  • 有 效 性

重庆雷之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09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雷之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KFFWG6N    

法定代表人:王先强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正街68号4幢25-4号

根据日常工作发现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6月至7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坛中村2、6组(小地名:矮堡)和新井社区4组(小地名:马安山)处的林地,修建重庆万县(平湖)至五马500千伏线路工程的施工便道,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毁坏林地面积0.3288公顷,即3288平方米,折4.93亩(其中公益林2222平方米,折3.33亩;商品林1066平方米,折1.60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先强委托代理人田*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焦石镇重庆万县(平湖)至五马500千伏线路工程超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施工便道是为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毁坏公益林违法情节严重档、毁坏商品林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3288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2222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222200元,即222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5×2=222200元;

2.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2222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44440元,即2222平方米×8元/平方米×2.5=44440元;

3.处恢复毁坏乔木林林地面积1066平方米(商品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10660元,即1066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10660元;

4.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1066平方米(商品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4264元,即1066平方米×8元/平方米×0.5=4264元;

以上四项罚款合计281564元,大写:贰拾捌万壹仟伍佰陆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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