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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77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06
  • 标题
  • 鞍山丰源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22号
  • 有 效 性

鞍山丰源劳务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22号

被处罚单位:鞍山丰源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21MA0QC04B15    

法定代表人:陈洪伟

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桓洞镇本街

根据日常工作发现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至11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村*组(小地名:***)处的林地,修建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YFCQZQ-7胡家庙隧道进口工程项目的施工便道及材料堆场,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总面积为0.2812公顷(即2812平方米,折4.22亩),其中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0773公顷(即773平方米,折1.16亩);毁坏林地面积0.2039公顷(即2039平方米,折3.06亩)。森林类别均为公益林,林地地类均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洪伟委托代理人李*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鞍山丰源劳务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施工便道及材料堆场是为重点公益性铁路民生工程项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擅自改变公益林用途违法情节一般档,第7项中毁坏公益林违法情节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2812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2039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2.3倍的罚款187588元,即203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3×2=187588元;

2.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2039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3倍的罚款37517.6元,即2039平方米×8元/平方米×2.3=37517.6元;

3.处恢复改变乔木林林地用途面积773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1.3倍的罚款40196元,即773平方米×20元/平方米×1.3×2=40196元;

4.处恢复改变乔木林林地用途面积773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倍的罚款8039.2元,即773平方米×8元/平方米×1.3=8039.2元;

以上四项罚款合计273340.8元,大写:贰拾柒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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