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第27号
被处罚人1姓名:杨** 性别:男 电话:155****2999
身份证号码:512301********5235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处罚人2姓名:申* 性别:男 电话:189****3088
身份证号码:512301********5730 现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处罚人3姓名:李** 性别:男 电话:135****2487
身份证号码:500102********5233 现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
接江东街道派出所线索,你三人于2025年4月11日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气枪擅自在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清溪镇、南沱镇、珍溪镇、江北街道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鸟类9只,经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野生动物科属、保护级别、价值鉴定进行鉴定,根据其所出具的《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正港司鉴中心〔2025〕环鉴字第139号)的鉴定意见:送检检材1号至9号来源于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Streptopelia chinensis),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其价值为300元/只,总经济价值27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三人在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询问笔录,检材照片,《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渝正港司鉴中心〔2025〕环鉴字第139号)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的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9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你三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猎获物、猎捕工具由涪陵区江东街道派出所代为处理);
2.处猎获物价值2700元3倍的罚款8100元,即2700元×3=8100元整,大写:捌仟壹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三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4 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