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38号
被处罚单位:黄石鑫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MA495ALMO6
法定代表人:马怀忠
住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塘堍村阳新大道225号
根据日常工作发现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至11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村5组(小地名:桐子湾)处的林地,修建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YFCQZQ-7双塘子特大桥工程项目的施工便道及材料堆场,造成了该处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总面积为0.3134公顷(即3134平方米,折4.699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类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马怀忠委托代理人孙*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黄石鑫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建便道及堆场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施工便道及材料堆场是为重点公益性铁路民生工程项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毁坏公益林违法情节严重档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3134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3134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313400元,即3134平方米×20元/平方米×2.5×2=313400元;
2.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3134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62680元,即3134平方米×8元/平方米×2.5=62680元;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376080元,大写:叁拾柒万陆仟零捌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