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8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15
  • 标题
  • 重庆铭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43号
  • 有 效 性

重庆铭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铭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EFEPXL26    

法定代表人:李威

住所: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园区路13号(集群注册)

根据日常工作发现线索,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村4组(小地名:*****)处的林地,修建新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YFCQZQ-7标双塘子特大桥桥梁工程的施工便道及材料堆场,造成林地毁坏。经现场勘验,图斑面积0.2839公顷(即2839平方米),其中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0.1132公顷(即1132平方米),其中商品林林地248平方米(灌木林地),折0.372亩;公益林林地884平方米(灌木林地657平方米,乔木林地227平方米),折1.33亩;毁坏林地总面积0.1707公顷(即1707平方米),其中商品林林地225平方米(灌木林地),折0.338亩;公益林林地1482平方米(灌木林地731平方米,乔木林地751平方米),折2.22亩。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威委托代理人李**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铭洲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建便道及堆场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修建的施工便道及材料堆场是为重点公益性铁路民生工程项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四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一般档,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和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2839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中毁坏225平方米灌木商品林违法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无罚款),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改变灌木林地用途面积248平方米(商品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2083.2元,即248平方米×12元/平方米×0.7=2083.2元;

2.处恢复改变灌木林地用途面积248平方米(商品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1388.8元,即248平方米×8元/平方米×0.7=1388.8元;

3.处恢复改变灌木林地用途面积657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22075.2元,即657平方米×12元/平方米×1.4×2=22075.2元;

4.处恢复改变灌木林地用途面积657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7358.4元,即657平方米×8元/平方米×1.4=7358.4元;

5.处恢复改变乔木林地用途面积227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12712元,即227平方米×20元/平方米×1.4×2=12712元;

6.处恢复改变乔木林地用途面积227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2542.4元,即227平方米×8元/平方米×1.4=2542.4元;

7.处恢复毁坏灌木林林地面积731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24561.6元,即731平方米×12元/平方米×1.4×2=24561.6元;

8.处恢复毁坏灌木林地面积731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8187.2元,即731平方米×8元/平方米×1.4=8187.2元;

9.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751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42056元,即751平方米×20元/平方米×1.4×2=42056元;

10.处恢复毁坏乔木林地面积面积751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倍的罚款8411.2元,即751平方米×8元/平方米×1.4=8411.2元;

以上十项罚款合计131376元,大写:壹拾叁万壹仟叁佰柒拾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5月7日   

分享文章到: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