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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8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2
  • 标题
  • 上饶市达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42号
  • 有 效 性

上饶市达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42号

被处罚单位:上饶市达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CAPTRN31     

法定代表人:石军芳             联系电话:137****8978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200号卧龙城73号楼1单元1603室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村8组(小地名:王家湾)处的林地,用于修建宜昌至涪陵高速铁路重庆段站前工程YFCQZQ-7标双塘子特大桥桥梁工程项目施工便道和堆场,造成该处林地毁坏、改变了该处林地用途。经现场勘验,图斑土地面积为0.2977公顷(即2977平方米,折4.47亩),其中毁坏林地2590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2373平方米(3.56亩)、商品林217平方米(0.33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8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公益林116平方米(0.17亩)、商品林271平方米(0.41亩),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军芳的委托人吕*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上饶市达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修建便道及堆场占用林地的勘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所建项目为重点公益性铁路民生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中违法情节较轻档和第7项中违法情节轻微档、严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2977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中毁坏商品林地217平方米因违法情节轻微,仅责令恢复,不处罚款),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373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237300元,即2373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5=237300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2373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47460元,即2373平方米×8元/平方米×2.5=47460元。

3.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6平方米(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3248元,即116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7=3248元;

4.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1平方米(商品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3794元,即271平方米×20元/平方米×0.7=3794元;

5.处恢复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87平方米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7倍的罚款2167.2元,即387平方米×8元/平方米×0.7=2167.2元。

以上五项罚款合计293969.2元,大写:贰拾玖万叁仟玖佰陆拾玖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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