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5〕8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美心红酒小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QN8Q61
法定代表人:付孝军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泡桐村3社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5日至11月19日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占用重庆市涪陵区蔺市街道泡桐村6组和梨香社区6组(小地名:煤炭洞、汤口)的林地,开挖道路,造成该处林地毁坏。根据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以及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第132号)》勘验红线中涉及原始小路图斑面积的情况说明:
本案涉及土地面积为0.6311公顷,其中非林地0.0660公顷,认定为林地面积0.5651公顷(即5651平方米),林地毁坏程度均为“非严重毁坏”。其中,重点公益林0.4911公顷(即4911平方米,折7.4亩),地类均为竹林;重点商品林0.0740公顷(即740平方米,折1.1亩),其中针叶林地0.0626公顷(即626平方米),无立木林地0.0114公顷(即114平方米)。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付孝军的授权委托人周*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5年第132号)、《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蔺市街道梨香社区6组、泡桐村6组毁坏林地的勘验报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蔺市街道办事处关于重庆美心红酒小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占用林地的情况说明》、《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25年第132号)》勘验红线中涉及原始小路图斑面积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有主动栽种竹子复绿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财综〔2017〕10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条以及《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第4项的征收标准,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和较轻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10月31日前恢复5651平方米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4911平方米(竹林公益林)的植被所需费用2.2倍的罚款432168元,即4911平方米×20元/平方米×2×2.2=432168元;
2、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4911平方米(公益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倍的罚款86433.6元,即4911平方米×8元/平方米×2.2=86433.6元;
3、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626平方米(针叶商品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6260元,即626平方米×20元/平方米×0.5=6260元;
4、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114平方米(无立木商品林)的植被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342元,即114平方米×6元/平方米×0.5=342元;
5、处恢复毁坏林地面积740(626+114)平方米(商品林)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2960元,即740平方米×8元/平方米×0.5=2960元。
以上5项罚款合计528163.6元,大写:伍拾贰万捌仟壹佰陆拾叁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