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09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26
  • 标题
  • 苏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12号
  • 有 效 性

苏某某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12号

被处罚人:苏*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2301********5130    联系电话:182****2520

住址:广东省江门市**区**街道****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年初期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对重庆市涪陵区大顺镇**村*组(小地名:**)处的林木注射农药,造成林木毁坏。经执法人员与你的授权委托人杨*一起对现场进行勘验,共计毁坏林木2株,分别为香樟树和柏树,森林类别为商品林。经委托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计算,毁坏林木蓄积为4.8617立方米,折合材积为2.9715立方米。经委托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香樟树、柏树的林木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香樟树和柏树林木价值合计5408元。

以上行为和事实有你的授权委托人杨*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2026年第28号)、《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苏*涉嫌在涪陵区大顺镇**村*组毁坏林木的蓄积、材积计算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你采取注射农药的方式毁坏林木,主观恶意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四条之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中违法情节严重档、适用裁量阶次从重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共6株,并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毁坏林木价值4.2倍的罚款22713.6元,即5408元×4.2=22713.6元,大写:贰万贰仟柒佰壹拾叁元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5月22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