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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6-0010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6-06-17
  • 标题
  • 张某某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罚决字〔2026〕35号
  • 有 效 性

张某某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林业罚决字〔2026〕35号

 被处罚人1:张*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号码:500102**********51  电话:132****9812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村*栋

被处罚人2:王**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号码:500102**********51  电话:183****3440

住址: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

经依法查明:你们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3月28日擅自砍伐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村**组(小地名:***)处山林中的树木用于售卖。经执法人员与你们一起对伐桩地径进行现场勘验,共计砍伐林木9株,均为马尾松。经委托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计算,9株马尾松的蓄积为9.0486立方米,折合材积为6.0653立方米。比照重庆展名木业有限公司、重庆翔飞木业有限公司、涪陵区代树玉木材经营部对涪陵区松木300-500元/立方米的收购价格计算,林木价值人民币1819.59元,即6.0653立方米×300元/立方米=1819.5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们本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重庆市涪陵区林业规划和资源监测中心关于涪陵区龙潭镇**村**组涉嫌滥伐林木的蓄积、材积计算报告》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通知(渝林生〔2021〕19号)第三条之规定,比照《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第2项中违法情节一般档、适用裁量阶次一般档的具体标准,本机关现责令你们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9株)1.9倍的树木共17株,即9株×1.9=17.1株,取整为17株,并决定对你们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4.2倍的罚款7642.27元,即1819.59元×4.2=7642.278元,取7642.27元,大写:柒仟陆佰肆拾贰元贰角柒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开具缴款票据后到涪陵区财政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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