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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1-00038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4-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江润矿业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山及配套设施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函〔2021〕10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江润矿业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山及配套设施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字 号:

重庆江润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江润矿业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山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项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重庆江润矿业有限公司石灰岩矿山(二期)临时用地项目临时占用涪陵区百胜镇回龙村3组集体林地0.2828公顷。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临时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你单位应对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地表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向我局提出申请验收。

四、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若确因开采设计方案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重新申报批准,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百胜镇应对临时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超范围、批甲占乙使用林地、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1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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