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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1-00086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14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石沱镇光明村(朝阳山寨子至酒井水厂)社公路工程使用林地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函〔2021〕37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石沱镇光明村(朝阳山寨子至酒井水厂)社公路工程使用林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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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沱镇光明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提交的石沱镇光明村(朝阳山寨子至酒井水厂)社公路工程使用林地的申请已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建设“四好农村路”使用林地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审〔2019〕2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使用我区石沱镇光明村2、4组集体林地0.0832公顷。

二、用地单位需要采伐被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石沱镇务必做好日常监管和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批甲占乙等违法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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