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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2-00104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智慧矿山“智能矿卡”应用场景示范区一期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函〔2022〕29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智慧矿山“智能矿卡”应用场景示范区一期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智慧矿山“智能矿卡”应用场景示范区一期需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智慧矿山“智能矿卡”应用场景示范区一期临时使用涪陵区百胜镇百兴村3、4组集体林地9.8745公顷。建设无人矿卡全国性的示范试验基地场平、无人矿卡充电平台及其设施设备,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你单位应对临时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地表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向我局提出申请验收。

四、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若确因设计方案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重新申报批准,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百胜镇应对临时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超范围、批甲占乙使用林地、非法采伐、破坏植被以及改变审批的用途和建设内容等违法行为。施工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矿石、矿渣不得买卖和非本项目建设使用,不得借机非法开采矿石(土)资源。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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