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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2-00133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石灰岩矿山生产规模扩建70万吨/年工业广场及配套设施用地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函〔2022〕31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石灰岩矿山生产规模扩建70万吨/年工业广场及配套设施用地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字 号:

重庆四臣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石灰岩矿山生产规模扩建70万吨/年工业广场及配套设施用地项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石灰岩矿山生产规模扩建70万吨/年工业广场及配套设施用地项目临时使用涪陵区珍溪镇杉树湾村3、8组集体林地1.3834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你单位应对临时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地表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向我局提出申请验收。

四、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若确因设计方案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重新申报批准,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珍溪镇应对临时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超范围、批甲占乙使用林地、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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