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2-0019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村菌子堡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函〔2022〕37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村菌子堡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字 号:

重庆市槿鸿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村菌子堡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项目需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等有关规定,同意重庆市涪陵区江北办事处碧水村菌子堡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项目临时使用涪陵区江北街道碧水社区5组集体林地4.5981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

二、你单位需要采伐被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地表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向我局提出申请验收。

四、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若确因开采设计方案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重新申报批准,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江北街道应对临时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采取有效措施,严禁超范围、批甲占乙使用林地、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2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