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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3-00129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7-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涪陵区李渡街道石院村水磨滩至转角凼村道路使用林地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林业函〔2023〕23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涪陵区李渡街道石院村水磨滩至转角凼村道路使用林地的函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石院村村民委员会:

你村提交的涪陵区李渡街道石院村水磨滩至转角凼村道路使用林地的申请已收悉。根据《森林法》及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稳经济保民生涉林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林审〔2022〕1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项目使用我区李渡街道石院村5社、水磨滩村5社、马鞍街道人和社区9社集体林地0.2745公顷。

二、用地单位需要采伐被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李渡街道、马鞍街道务必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和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批甲占乙等违法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修路所产生砂石仅用于该道路建设,不得用于买卖。

四、项目竣工后管理和使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李渡街道石院村、水磨滩村村民委员会,马鞍街道人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监管责任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李渡街道办事处、马鞍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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