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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3914/2025-0011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涪陵绕城高速公路李渡至新妙段项目施工便道、弃渣场等1批次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陵林业函〔2025〕34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关于同意涪陵绕城高速公路李渡至新妙段项目施工便道、弃渣场等1批次临时使用林地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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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绕城西环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涪陵绕城高速公路李渡至新妙段项目施工便道、弃渣场等1批次拟临时使用林地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意涪陵绕城高速公路李渡至新妙段项目施工便道、弃渣场等1批次临时使用涪陵区集体林地3.2932公顷。其中:石沱镇天府村二社、三社集体林地1.2676公顷;石沱镇团结社区七社集体林地0.0374公顷;石沱镇梧桐村六社集体林地0.0248公顷;义和街道华东村三社1.4998公顷;义和街道石岭村三社集体林地0.0458公顷;义和街道镇安社区二社、九社集体林地0.4178公顷。临时使用期限为2年。

二、用地单位需要采伐被临时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三、所辖镇街应对该项目临时使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在施工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用途使用林地,对地表土分层剥离、保存。在使用后,应及时清除临时建设的设施、地表硬化层,将原剥离的表土进行表土覆盖,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并向我局提出申请验收。

四、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若确因实际情况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依法办理延期手续。

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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