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2870/2023-00045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民政发〔2023〕6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涪陵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涪陵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

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行常态化、服务专业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全区已建成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条 考核内容

实行考核打分,涉及扣分事项的,按照细则进行扣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街镇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以下简称站。

   (一)场地设施(14分)

1. 场地条件(6分)

场地面积达到规定要求的最高6分,中心面积在3000㎡以上得6分,1500—3000㎡得5分,750—1500㎡得4分,750㎡以下得3分;站面积在300㎡以上得6分,200—300㎡得5分,150—200㎡得4分,150㎡以下得3分。

2. 设施要求(6分)

   (1)街道中心按不少于七个功能区设置(休闲娱乐区、文化教育区、生活照料区、健康管理区、人文关怀区、托养护理区和运营管理区);乡镇中心按不少于四个功能区设置(休闲娱乐区、生活照料区、健康管理区、托养护理区);站按不少于五室设置(配餐室、休息室、活动室、康复室、图书室);1分,每少一个功能区扣0.2分。

   (2)中心设施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及相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具有消防验收或备案资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站按要求配备的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且能正常使用;1分,缺一项扣0.2分。

   (3)场所地面平整防滑,通行无障碍,有防滑、防跌及安全指示标志,室内家具和设备无明显尖角和凸出部分,厕所、楼梯间、走廊墙壁安装扶手,托养护理区和公共卫生间安装应急呼叫系统;1分,缺一项扣0.2分。

   (4)健康管理区设有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材,配有常见血压测量仪、血糖仪等老年常见医疗器械;1分,未达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5)休闲娱乐和文化教育区配备文化娱乐设施,如电视、音响、棋牌、乐器、书报、阅览桌椅等;1分,未达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6)中心托养护理区设置有20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站设置有2张以上养老服务床位,1分,中心设置床位未达到20张不得分;站每少一张床位扣0.5分。

3. 管理维护(2分)

中心、站日常管理维护到位,不扣分;如果因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设施设备损坏,视情况予以扣分。

   (二)运营管理(24分)

1. 人员配置(6分)

   (1)中心配备不少于4名工作人员,有托养功能的按规定配备护理人员;站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中心每少一名扣0.5分,站无专(兼)职工作人员扣1分。

   (2)中心和站建立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培训,积极参加市区组织的集中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4分,建立培训制度1分,未建立的扣1分;每年培训不少于4次,2分,少一次扣0.5分;参与市区组织的集中培训1分,不参与的,每次扣0.5分。

2. 开放时间(7分)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常态开放,每周开放7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7分,每周少开放一天扣0.5分,每天少开放一小时扣0.2分。

3. 安全管理(7分)

   (1)坚持安全隐患排查日周月制度,相关记录齐全;2分,未坚持日周月安全隐患排查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2)安全隐患及时整改;2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此项不得分。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老人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等,每年组织至少两次应急演练;3分,缺一项扣0.5分。

4. 制度建设(4分)

   (1)建立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生活照料制度、后勤保障制度、服务监督制度、入院评估制度、食品安全和留样制度、重点老人定期关爱制度等;3分,中心缺一项扣0.5分,站视情况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等,未制定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2)具有团队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岗位职责、操作规范等;1分,缺一项扣0.2分。

   (三)服务供给(48分)

1. 宣教服务(7分)

   (1)设立图书阅览室、读报室、宣传栏等宣传教育阵地;3分,未设立的不得分,未达到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2)开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民生政策等宣传教育活动;4分,其中,每年开展专题讲座不少于6次,中心受教育对象不少于800人次、站不少于400人次,讲座每少1次扣0.5分,受教育人次每少100人次中心扣0.2分、站扣0.4分。

2. 健康服务(7分)

   (1)中心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协助辖区老年人就医和办理家庭医生服务;1分,缺一项扣0.5分,站此项不扣分。

   (2)开展助医、康复理疗等服务,建立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数据库和老年人健康档案;2分,缺一项扣1分。

   (3)为辖区老人提供心理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4)每季度至少开展2次老年健康知识讲座;2分,缺一次扣0.5分。

3. 文体服务(7分)

   (1)设有老年人文体团队;1分,未设立不得分。

   (2)常态化开展文体活动,如,开设老年课堂、音乐、舞蹈、书画、摄影、手工艺等,每周有活动计划,每天有活动开展;4分,活动项目不少于5个,每少一个扣0.5分;未常态开展活动视情况予以扣分。

   (3)每年传统节日举办老人集体文体活动4次以上;2分,每少一次扣0.5分。

4. 助餐服务(9分)

中心应设立社区食堂,为辖区老人提供堂食服务和送餐上门服务,年服务量不低于3000人次;站可提供助餐服务,有条件的站可提供堂食服务。中心未提供助餐服务的不得分,助餐服务量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予以扣分,站未开展助餐服务不扣分。

5. 托养服务(3分)

中心应提供日间照料、短托、长托、托养介护、专业护理等服务,床位入住率不低于50%,中心未提供托养服务的不得分;床位入住率低于5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站不扣分。

6. 上门服务(10分)

中心和站应为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购等上门服务,月均服务量中心不少于500人次,站不少于100人次,未提供上门服务的不得分,服务量末达到要求的视情况予以扣分。

7. 志愿服务(5分)

   (1)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2分,未组建的不得分。

   (2)每年开展社区志愿服务不少于6次;3分,每少一次扣0.5分。

   (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评价与服务质量(14分)

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评价(14分)。

每年开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评价,其中,区民政局评价4分、属地乡镇街道评价4分、所在社区(村)评价3分、群众满意评价3分(群众满意以电话、信访等各种方式接到的有效投诉量为评价依据,每一例扣1分)。

   (五)加分项

1.中心、站获市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获区级表彰的加2分。

2.中心、站实施养老服务创新特色项目,获市政府表彰的加5分,获区委、区政府或市民政局表彰肯定的加2分。

3.中心被评为三叶级的加5分、四叶级的加10分、五叶级的加15分。

   (六)禁止性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 擅自改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途、从事纯商业活动、或者以推销产品和提供有偿服务为主要目的,不听劝告或整改不到位的。

3. 接受绩效考核时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4. 运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带来严重影响的。

第三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领导

区民政局组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工作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绩效考核工作。

   (二)申请审核

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单位申报,并附上佐证材料,由所在社区(村)、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结果公示

绩效考核审核通过后,将进行5日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贴金额,按流程拨付补贴资金。

第四条 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按得分进行排名。

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考核得分前3名按4万/个补助,4-7名按2万元/个补助,8名及以后或考核不足60分不予补助。

乡镇养老服务中心,考核等次1-3名按2万元/个补助,4-10名按1万元/个补助,11名及以后或考核不足60分不予补助。

社区养老服务站,考核等次1-20名按3万元/个补助,21-50名按标准2万元/个补助,51名及以后或考核不足60分不予补助。

运营不满一年的,按实际运营时间折算运营补贴。未运营(指未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不纳入考核,不给予补贴。

第五条 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为区级福彩公益金。

   (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做到账目清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运营补贴资金。

   (三)对在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区民政局有权按相关规定收回补贴资金、取消项目申报和运营管理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