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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2870/2023-00066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05
  • 标题
  • 涪陵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重庆救助通”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救组办〔2023〕1号
  • 有 效 性

涪陵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重庆救助通”项目 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大力推进救助领域数字化改革,全力助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中走在前列、作出示范,现将《涪陵区“重庆救助通”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涪陵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涪陵区民政局代章)     

2023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重庆救助通”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提升救助服务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重庆救助通”在方便群众、管理规范、智慧救助中的基础作用,提升乡镇(街道)、村(社区)业务办理效率,提高困难群众业务办理便捷度,实现救助对象的全面覆盖、救助效能的大幅提升。

二、实施内容

   (一)申请社会救助

城乡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和低保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均通过“重庆救助通”应用,全面实行网上办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受灾、司法等专项救助,待“重庆救助通”应用相关功能开放后,逐步有序纳入网上申请程序,全面实现社会救助“一次申请,全程网办”。

   (二)签署核对授权书

“重庆救助通”具有救助家庭成员或相关义务人员在线签署核对授权书功能,通过“重庆救助通”应用系统即可在线签署核对授权书。

   (三)查询救助情况

“重庆救助通”各环节公开透明,申请家庭可实时查询“救助申请—救助审核—救助确认”各流程办理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四)待遇资格认证

已获得救助的家庭,可借助“重庆救助通”以指纹、人脸识别等形式进行生存状况验证,获取社会救助身份证明,实现在线认证待遇资格。

   (五)工作人员入口

工作人员可通过“重庆救助通”实现网上接受申请、审核申请相关资料、办理结果回复,在入户调查时即可上传相关资料和图片,实时统计分析辖区救助情况,极大提高工作效率。

   (六)电子化档案

通过“重庆救助通”可申请社会救助、签署核对授权书等资料,相关资料均以电子档案的形式行储存,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档案管理。

三、实施时间

2023年8月起,各乡镇(街道)通过“重庆救助通”应用接收困难群众救助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提高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数字化思维、数字化认知的意识,加强领导、分级负责,把数字化、一体化、现代化贯穿到社会救助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及时协调解决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抓好宣传培训。要以“重庆救助通”项目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智慧救助体系建设的便民举措,让群众更好地共享数字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实现社会救助“一次申请,全程网办”。要加大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力度,转变工作模式,夯实基层救助服务能力。

   (三)深化作风建设。要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全面排查整改不担当、不作为,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增强为民服务情怀和主动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救助服务质量。

   (四)加强监督检查。区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坚持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加强对智慧救助建设和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全区通报。


附件:《涪陵区社会救助网上申请办理流程(试行)》




涪陵区社会救助网上申请办理流程

(试行)


本流程适用于“重庆救助通”应用系统或互联网申请办理低保相关事项,其他社会救助网办流程按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一、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互联网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信息,签署经济状况核对电子授权书。网上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乡镇(街道)、村(社区)发现其申请确有困难的,应当主动提供帮助。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网上申请2个工作日内及时受理,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限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线上信息核对,线下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填报上传入户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协助。

三、审核确认

   (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对是否将申请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保障金额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可根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初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的人员组成,可邀请驻村(居)干部参与。

   (二)公示。将拟纳入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再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三)确认。

1、审批权限已下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疑问、无举报或不需重点调查的申请家庭,可不再召开评审会进行讨论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或业务科室负责人做出确认决定。对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将当月审批函和相关审核确认表报区民政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批权限未下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结束后,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四)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家庭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五)其他情况。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办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发生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 40个工作日。若遇特殊情况,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优化评审方式,坚决杜绝“一月一评议”“一月一备案”等现象,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最大限度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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