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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2870/2023-00070
  • 主题分类
  •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民政发〔2023〕15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各乡镇(街道)于12月20日前将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至区殡葬管理所,同时报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电子版通过“渝快政”报送。区殡葬管理所联系人:杨磊,联系电话:87881271;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人:倪莎莎,联系电话:87881211。


附件: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2023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赋权事项

下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年10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现将《重庆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方案


按照《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要求,我市民政领域下放了两项乡镇(街道)赋权事项。为确保赋权事项落实落地,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民政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建立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力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从源头上解决执法缺位、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不断提升基层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

二、赋权事项

根据《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3年)》精神,我市民政领域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为以下两项:

   (一)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二)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处罚。

上述两项处罚事项,原权力行使主体为区县民政部门,现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

三、组织实施

   (一)统筹执法力量(2023年11月15日前)。组织召开赋权事项工作会议,明确赋权事项内容及任务要求,做好前期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与乡镇(街道)进行赋权事项对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建设各项机制,明确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

   (二)完善制度机制(2023年11月25日前)。明确各级职能职责。依托市司法局出台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工作指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社会评议工作指引》等配套文件,建立民政行政执法工作通报、执法信息共享、执法协助、职责争议协调、工作保障等相关制度。

   (三)开展执法工作。11月30日前,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结合乡镇(街道)执法办案数字应用,指导首批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乡镇(街道)在11月5日前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民政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其余乡镇(街道)于11月10日至12月30日期间适时分批次上线试用数字应用,12月31日起统一上线使用数字应用,开始执法办案。

   (四)转入常态推进。认真总结民政赋权事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选树典型案例,做好工作交流,形成改革经验,常态推进乡镇(街道)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请各区县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行政执法赋权事项下放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送至市殡管中心,同时报市民政局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电子版通过“渝快政”报送。市殡管中心联系人:杜斌,联系电话:88705824;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联系人:余水,联系电话:88563095。

四、有关要求

   (一)厘清工作职责。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做好赋权事项对接工作,乡镇(街道)承接执法事项后,各区县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业管理等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承担上述赋权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由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行使乡镇(街道)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法程序。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三)规范裁量适用。执法过程中,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健全衔接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的指导、监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民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将上级部门出台的涉及执法工作的政策、通知、解释、答复等相关文件抄送乡镇(街道),指导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定期做好案件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类抄送区县民政部门,实现执法信息共享。

   (五)加强业务指导。各区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为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撑及常态化、实战化培训乡镇(街道)民政执法人员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帮助乡镇(街道)民政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制作办案指南、提供“教科书式”执法案例、安排乡镇执法人员随同执法、加强执法培训等方式,指导乡镇(街道)民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熟练使用执法设备、掌握执法技能,推进乡镇(街道)民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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