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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涪陵区农村敬老院考核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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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社会事务部,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经区政府批准,现将《涪陵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涪陵区农村敬老院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涪陵区敬老院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敬老院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敬老院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聘用

本办法所称敬老院工作人员是指专职从事敬老院管理与服务工作、由区财政和乡镇(街道)财政共同负担工资待遇的工作人员。

   (一)人员配备。配备专职院长、炊事员、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供养对象不足20人的至少配备院长和炊事员。

   (二)聘用。敬老院工作人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应将新聘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于聘用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民政局,对逾期不上报的,以上报之日起起薪。

   (三)敬老院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男性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性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具备所任职务的相应能力。

二、工资待遇

   (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年度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规定为工作人员办理养老、城乡医疗保险、工伤、失业和生育五大基本社会保险,保障劳动权益。

   (二)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按月发放。绩效工资在300元/月内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发放。同时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按在院五保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的20%计算。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及人员工资由区财政、乡镇(街道)财政按三类乡镇分级承担。

   (三)对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工作人员,区财政不再安排资金给付工资待遇。

三、辞职或辞退

   (一)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敬老院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敬老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工作合同,辞退工作人员:

1.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敬老院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 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3. 出现安全事故,直接造成入住老人伤亡的;

4. 出现“空挂”、“乱挂”现象,骗取财政资金;

5. 工作人员辱骂、殴打、虐待供养对象的;

6. 工作人员盗窃、侵占供养对象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财产的;

7. 私分、挪用、截留供养款物和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它情形的。

   (三)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人员离职的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离职工作人员的离职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对逾期不报的将在年度考核中酌情扣分。同时开展所缺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涪陵区农村敬老院考核办法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全面提升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设施建设(20分)

1. 房屋坚固、适用,各项设施完整、无破损;每月出具维保记录,自动消防等设施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记5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2. 生活区与生产区分设,记2分。

3. 厨房、餐厅分设,保持卫生清洁的烹饪和用餐环境;餐桌、椅(凳)、碗橱、洗碗池、消毒柜、电冰箱(柜)等设施配套齐全;食物储藏有防蝇、防鼠设备。记3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4. 宿舍每室居住2人(每人居住面积5平方米以上);室内配设衣橱、、床头柜、被褥、废纸桶等各类生活用品用具。记5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及其他公用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门窗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记5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二)院务管理(20分)

1. 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工作人员,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记3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2. 规章制度健全并公示上墙;实行工作人员挂牌服务。记2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3. 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记3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4.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财务规定处理帐务,院内各项收入支出每月公开。记3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5. 配备专职院长、炊事员、服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不低于1:10。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记8分,工作人员每少1人扣3分,扣分不受本项分所限。

6. 院办经济。敬老院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记1分。

   (三)日常服务(30分)

1. 每年对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查体(以查体证明为准);炊事人员要搞好个人卫生。记2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2. 厨房、餐厅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具、餐具洗刷干净,分类定位摆放,定期消毒;厨房、餐厅地面和餐桌定期冲刷,室内无蚊蝇、无老鼠,墙壁无灰尘、无油污;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3. 设有食物储藏室或食品储物架;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餐具分开使用。记2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4. 院内环境卫生每日清扫一次,做到无污物、无垃圾、无杂草;院内公共场所定期进行消毒灭菌;厕所每日清扫,做到无蛆蝇、无恶臭。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5.院民室内搞好通风,保持空气新鲜、地面不潮湿、无异味;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用具整洁,玻璃明亮,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做到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记5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6. 房间内无乱接乱拉电线和随意堆放杂物,无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等电器,无在房间使用明火,无不在房间寝室吸烟。记5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7. 院民精神面貌良好,穿戴整洁;定期换洗衣被、洗澡、理发。记6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8. 经常组织院民开展多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每月组织院民和工作人员学习一次。记2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四)安全管理(30分)

1.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并与乡镇(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套;主办机关、管理服务人员、供养(服务)对象签订安全责任书。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2. 每月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安全应急演练,并作好记录。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2分。

3. 院内实行昼夜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了解老人身体和精神状况,耐心听取、处理老人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做好防火、卫生等安全巡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4. 对老人住房、用具及院内设施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消除不安全因素。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1分。

5. 老人外出要佩戴院民卡并及时请销假,院外人员进出院要做好登记工作。记4分,每有一项落实不好扣2分。

6. 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记10分。出现一次责任事故扣5分;如因供养政策不落实或管理不善,出现失火、院民非正常死亡等严重问题,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本年度考核为0分。

二、考核方式

以乡镇街道考核为主,区民政局抽查考核为辅。每年对全区敬老院核查一次,检查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个别了解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奖惩

对考核得90分以上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300元/月计发;对考核得85—90分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200元/月计发;对考核得80—85分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100元/月计发;对考核得80分以下的无绩效工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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