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社会事务办)、财政办(所),各社会办养老机构:
为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重庆涪陵区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9年4月16日
重庆市涪陵区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繁荣有序发展,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渝府办发〔2017〕162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医养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涪陵府办发〔2018〕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机构政府扶持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社会办养老服务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
第三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3000元的建设补贴;
(二)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2000元的建设补贴。
第四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备案)。
(二)从未享受过区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三)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50张(含)以上的,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需新增床位20张(含)以上。
(四)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50%(含)以上或依法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
(五)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5年。
(六)申报资料。
1.《重庆市涪陵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正本、副本,或备案号)原件及复印件;
4.老年人入住花名册、协议(合同)、评估报告和缴费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承诺书(样本见附件1)原件。
第五条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申报补助流程
(一)申请。由社会办养老机构每年6月份前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填报《重庆市涪陵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调查。区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区民政局组织区财政局及乡镇(街道)民政、财政部门组成调查组对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见附件3)。
(三)评审。区民政局和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建设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形成评审会议纪要。
(四)公示。区民政局对评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补助。对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反映但经调查确实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区级财政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社会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补助并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违法使用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挪作他用的;
(三)运营过程中改变养老服务设施或养老机构性质或设施用途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使用的。
第七条 资金的使用、分配等情况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区民政、区财政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核查等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区民政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