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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医养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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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医养深度融合,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按照鼓励多主体参与、多方式建设、多模式运营的原则,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积极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支持公办、民营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组织参与发展医养融合的养老服务市场,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发展格局。政府对特困人员实行兜底养老服务,其他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兴办医养融合服务机构,重点培育中、高端医养服务养老机构,形成多层次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多模式养老服务市场。允许公办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公私合营,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形成多方式养老市场模式。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或设立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以及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养融合服务机构。5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务室,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设立医院。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限制。养老机构内部所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社保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具有5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可开展养老服务。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可利用闲置床位开设养老床位,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老人及高龄、失独老人,符合登记条件的,享受政府有关养老机构的补助政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与所在地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为辖区老人提供便捷医养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社区居家医养服务的项目化运作,鼓励社区医养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医养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将社区居家医养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开发医养综合服务包,提供更加多元、精准的适老服务。

二、编制养老设施布点规划,促进发展空间保障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规划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卫生计生委等配合开展全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设施布局规划要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红线规划相衔接,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合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重点布局在大梁山、黄草山、北山新城、涪陵新城区、大顺乡和增福乡等区域。经审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空间保障。

三、优先保障医养融合发展服务设施用地

兴办医养融合服务设施的城镇建设用地可以综合成本价出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价入股与投资主体共同建设运营养老服务设施。

四、刚性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162号)、《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中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布局配建有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项目,养老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7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不低于250平方米。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必须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五、鼓励盘活存量资产

城乡闲置厂房、校舍、库存商业用房及长期闲置的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转型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的,前三年免收房屋租金。存量库存商业商服用房、城镇经济型酒店、有条件的农家乐等用房转型利用,兴办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等部门备案,五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六、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998年9月以前建成投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养老服务场所,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

对需要办理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许可的现有存量养老机构,在房屋结构、消防等方面符合安全居住条件、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则上允许其使用。

七、开展医养对接服务

分层次落实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养老责任。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二级以上医院配置不少于10%的护理型养老床位。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通过协议合作、转诊合作、对口支援、合作共建、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形式,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及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八、简化办事流程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后,向区民政部门申请许可。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养老服务机构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违规设置前置条件。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九、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村(居)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网点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减免相应的配套费。对按相关规定接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养老机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实行减半收费。

落实国家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保障老年人获得康复医疗保险服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重庆市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民办服务机构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下限标准收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将养老护理员列入紧缺人才培训范围。区人力社保局要将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纳入培训教育规划。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政策实行就业专项补助。在涪陵区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上岗培训持有《养老护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其职业资格证书不同级别实行培训补贴。新建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3年内享有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同等的特殊岗位津贴,适时提高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

十、落实财税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利用自有产权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除一次性享受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0元的建设补贴外,区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3000元的建设补贴。利用租赁产权(房屋租期须在5年及以上)建设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除一次性享受市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外,区级财政对其新增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2000元的建设补贴。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村(居)养老服务中心站和网点按规定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区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对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可同等享受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

境外资本开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间资本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涪陵区原有关文件中同类内容作废,新增、冲突内容以此为准。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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