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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05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1-11
  • 标题
  • 尹某顺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2〕73号
  • 有 效 性

尹某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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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2〕73号


当事人:尹*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2692;身份证住址:涪陵区李渡街道**村**组(实际住址:涪陵区马鞍街道**社区**组**号);自由职业;联系电话:152****1569。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8月21日上午,当事人从家里到马鞍街道盘龙社区蚂蟥石休闲,9时左右,从蚂蟥石步行到长江攀华码头,用车杆1根、爆炸钩(钩3颗)进行垂钓,将买来的湿面团状饵料,用手捏在钩上,放到水里钓鱼。9点多钟,钓到鲢鱼1尾、4.715kg。刚钓到鱼不久,就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所钓获得鲢鱼处于成活状态,当事人自愿将鱼放回长江,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钓获的鲢鱼称重取证后,由当事人将鱼放回了长江。

8月21日,确认当事人身份信息,以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受案;8月23日,以当事人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案立案;8月25日,了解查获经过并形成书面材料;8月27日,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8月28日,当事人确认使用的渔具、钓获的渔获物;9月8日,对当事人涉案渔具进行了认定;9月9日,对当事人涉案渔获物、涉案水域分别进行了认定;10月24日,对当事人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实施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涉案的渔具、渔获物(现场放回长江),于2022年8月21日实施先行登记保存,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8月28日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当事人实施垂钓的水域,为涪陵区马鞍街道攀华码头长江干流,属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规定的禁止垂钓水域;使用的爆炸钩为《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名录的通告》规定的禁用钓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当事人涉案渔具、钓获物、水域的认定意见;当事人对涉案渔具、水域、渔获物的确认;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作了如实陈述。

2022年12月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告〔2022〕73号),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1日,在长江干流禁捕(禁钓)区域内使用重庆市禁用钓具进行垂钓。是一种违法行为,应予以处罚。

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裁量。

裁量时,针对当事人垂钓水域为农业农村部规定重点禁捕水域、同时属于重庆市规定的禁止垂钓水域,使用渔具为重庆市规定的禁用钓具,违法后果较轻(渔获物1尾、普通种类)且已主动配合将渔获物放回长江。考虑到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有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主动配合将渔获物放回长江)、无从重情节的情况,给予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禁钓区、禁钓期禁止垂钓”和第六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第一项“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的规定。

依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渔获物(已现场放回长江)鲢鱼1尾(4.715kg);

2. 没收渔具钓鱼杆(含钓具)1根;

3. 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圆整)。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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