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药)罚〔2022〕92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全盛农资经营部
投资人: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08323C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路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2年5月18日,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全盛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噁霉。稻瘟灵20%乳油农药进行了监督抽样。2022年10月31日,本机关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和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商品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稻瘟灵质量分数符合判定依据的规定,检出未经登记农药成分甲霜灵,判定为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判定为假农药。2022年11月4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1月8日,本机关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同日,对其经营部投资人周*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21日从重庆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购进噁霉。稻瘟灵20%乳油农药10盒(50支),进货价格15元/盒,销售价格25元/盒。2022年5月18日前销售3盒(15支),被本机关监督抽样6盒(30支),其中4盒被本机关带走检测并支付100元样品费,2盒样品保存于当事人处,库存1盒(5支),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17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页;周*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农药)交〔2022〕28号)1份共2页;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三: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抽样单复印件1份共1页;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NO.2022—ZJ271)1份共4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11月8日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噁霉。稻瘟灵20%乳油农药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噁霉。稻瘟灵20%乳油农药1盒;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全盛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噁霉。稻瘟灵20%乳油农药是假农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电话请示记录》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合法。
证据五:重庆金农会农资有限公司送(销)货单复印件1份共1页;农药销售台账1份共3页;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农药抽样费用单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全盛农资经营部经营的噁霉。稻瘟灵20%乳油农药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药)告〔2022〕9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货值金额小。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办案人员认为应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噁霉。稻瘟灵20%乳油农药3盒;
2. 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3. 罚款人民币: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以上合计罚没款:8175元(大写:捌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