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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11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丰庆农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肥料)罚〔2022〕100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丰庆农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肥料)罚〔2022〕100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丰庆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2886154G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号**幢**单元**—**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2年12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涪陵区丰庆农化有限公司销售的富土生力土壤修复剂(商标:金正大;净含量:50KG;生产单位:金正大集团;产品指标:钙(CaO)的质量分数≥18%,硅(SiO2)的质量分数)≥6%,总养分(P2O5+K2O)的质量分数)≥3%,PH≥6.5;执行标准:Q/JZDNTE12—2021;产品功效:产品富含钙、硅、磷、钾等大中微量元素、有益元素和微生物发酵代谢物质,实现3修3改。3修——土壤3维修复:修复土壤结构,疏松透气、保水保肥;修复土壤矿质营养元素结构,降低铝、锰对植物的毒害作用;修复土壤微生态环境,提高作物抗逆性。3改——作物3大改善:改善受损根系活力,提高营养吸收效率,促进新根萌发;改善叶片黄化或卷曲、落花落果等缺素症状;改善果蔬风味,减轻裂果、病虫害侵袭等。)无肥料登记证。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判定为肥料产品和第十三条判定该产品不属于免予登记产品。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2月13日,本机关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12月18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锋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日从重庆市长寿区向波处购进60包共3吨富土生力土壤修复剂,进货价格17.5元/包,350元/吨。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1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刘*锋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12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富土生力土壤修复剂肥料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丰庆农化有限公司销售的富土生力土壤修复剂肥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长寿向波肥料入库单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丰庆农化有限公司销售的富土生力土壤修复剂肥料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2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肥料)告〔2022〕100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货值金额小且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当事人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未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办案人员认为应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求,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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