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3〕9号
单位名称: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
经营者:况*波
身份证号码:512301********0013
联系电话:139****261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UMDWU80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号**—**号
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销售假冒授权品种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3年2月22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销售的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品种权终止。2月23日,本机关依法立案。2月27日,执法人员对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日,本机关对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的经营者况*波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2022年12月5日,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经营者况*波以进货价格25元/kg从北京丰度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购进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40kg,以27元—28元/kg的价格销售了25kg,被我单位登记保存15kg,货值金额1120元,违法所得684元,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况*波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中单808品种授权公告详情截图1份共1页;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1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证明该种子是假冒授权品种。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4页;北京丰度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三联出库单1份共1页;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种子销售档案(销售单)1份共2页;证明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经营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共4页;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包装整改后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整改后种子1袋;证明涪陵区金田种子经营部已整改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3月3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种子)告〔2023〕9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在被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主动更改种子包装标签,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本机关认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三)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或者其他品种权标记;”判定为假冒授权品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行为;因违法所得较少,情节轻微,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684元;
2. 没收中单808玉米杂交种子15kg;
3.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合计罚没款:30684元(大写:叁万零陆佰捌拾肆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