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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15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5-19
  • 标题
  • 况某梅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种子)罚〔2023〕13号
  • 有 效 性

况某梅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3〕13号


当事人:况*梅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512301********16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7J4456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天台乡太阳村**组**号

况*梅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3年3月14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况*梅经营的种子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京科糯王玉米杂交种子(商标:申荣;生产单位:青岛申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净含量:200g;生产经营许可证:D(鲁青胶)农种许字(2017)第0005号;检测日期:2022年11月;审定编码:无)经执法人员查询种业大数据平台无该种子的审定相关信息,且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审定相关信息。同日,执法人员对况*梅经营的种子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请示领导,现场对18袋京科糯王玉米杂交种子进行了登记保存。3月1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3月27日,本机关对况*梅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2022年12月2日,当事人从青岛申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京科糯王玉米种子50袋,进货价格1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销售了32袋,被我机关登记保存18袋,货值金额750元,违法所得48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况*梅身份证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京科糯王玉米种子审定公告详情截图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京科糯王玉米种子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京科糯王玉米种子1袋;证明况*梅经营的京科糯王玉米种子是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4页;入库单复印件1份共1页;洪顺种子经营部购种凭证(销售单)1份共4页;证明况*梅经营的京科糯王玉米种子是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

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4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种子)告〔2023〕13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本机关认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结合《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 没收京科糯王种子18袋;

3.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20480元(大写:贰万零肆佰捌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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