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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21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种子)罚〔2023〕2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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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3〕24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宇

身份证号码:512301********0256

联系电话:139****895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N2R15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号涪陵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第**幢**—商业**、**—商业**

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3年3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种子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销售的圳两优2018杂交水稻种子未标注品种授权号。3月31日,本机关依法立案。4月3日,本机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4月6日,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宇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圳两优2018杂交水稻种子,农业农村部授权公告号是CNA018064G,授权日期是2021—12—30,在授权有效期内,而标签上未标注授权公告号。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从重庆大爱种业公司购进圳两优2018杂交水稻种子60公斤,购进价格70元/公斤,以80元/公斤销售了50公斤,库存10公斤,货值金额4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周*宇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品种审定查询截图1份共1页;圳两优2018杂交种子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圳两优2018杂交水稻种子1袋;抽样取证凭证1份共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证明该种子标签上未标注授权公告号。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4页;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入库单1页;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送货单1份共3页;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义和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销售圳两优2018杂交水稻种子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5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种子)告〔2023〕24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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