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宅基地)不处〔2023〕11号
当事人:张*,女,汉族,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7342
工作单位:重庆进取起重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罗云镇鱼亭子村**组**号附**号
张*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如下:我委接到线索,罗云镇鱼亭子村2组张*违规占地建房线索,要求调查处理。2023年2月28日,我委就该线索进行了立案,并派出2名执法人员到罗云镇鱼亭子村2组开展了实地调查,该住宅实际户主为张*,罗云镇鱼亭子村2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簿上3人。2021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同年9月15日获得批准,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审批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张*于2022年2月开始动工修建该房屋,同年11月完工,经第三方重庆宝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测绘,新建房屋实际占地面积155.06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65.06平方米,超占地面积部分未经辖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罗云镇鱼亭子村支部张亚娟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同时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拍摄了照片。在场见证人员有罗云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周德胜,罗云镇鱼亭子村支部书记张亚娟。3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现查明:你于2021年9月15日获得批准,在罗云镇鱼亭子村2组修建宅基地住宅,批准审批占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实际修建占地面积155.06平方米,超出审批占地面积65.06平方米未经辖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予以查处,拆除违法占地部分房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张*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张*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罗云镇鱼亭子村党委书记张亚娟1份共4页,《证明》(涪陵区罗云镇鱼亭子村出具的张*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证据三:张*《询问笔录》2份7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罗云住500102202100474)复印件1份共3页,《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5001022042021055)复印件1份共1页,《土地测绘项目报告》,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6日,我委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号)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在责令改正期限中,罗云镇鱼亭子村2组村民张语函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与张*达成协议,申请与张*联合建房,用于完善张*超审批面积违法建住房的手续,并取得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张*在罗云镇只有一处宅基地,现有房屋是其唯一住房。
证据:《宅基地联合建房协议书》1份共1页,《关于张*超审批面积违法建住房处理情况的函》涪罗府函〔2023〕117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罗云住500102202100474)复印件1份共3页,《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5001022042021055)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