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3〕39号
当事人:李*吉,男,汉族,身份证512301********0536,住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北斗支路***号,联系电话184****4637。
当事人李*吉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城区滨江路停靠的“长江公安65-15”趸船垂钓时,被市民拍摄成视频发布于网上。5月15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涪陵派出所将案件线索函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调查处理;5月1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并对当事人涉案的钓具实施了登记保存和照相取证;5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的水域性质进行了认定;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垂钓位置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与本案相关的照片资料;6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月5日,完成《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报批。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1日12时50分至13时许,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城区滨江路停靠的“长江公安65-15”趸船上,使用钓具鱼竿1根,鱼竿线上挂1颗鱼钩1个钩尖,钩上无饵料实施垂钓。
上述事实有本机关调查制作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关于李*吉涉案水域性质的认定意见》《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告〔2023〕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后五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附件《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序号47《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关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位于重庆市境内南岸区广阳镇至涪陵区南沱镇的长江江段”和《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保护区和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禁钓区”第十六条“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李*吉垂钓位置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城区滨江路水域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禁钓区,其行为属情节严重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认定。当事人李*吉的行为违反了《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的规定。
依据《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以下处罚:
1. 没收钓具鱼竿1根;
2. 罚款人民币400元(肆佰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