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动防)罚〔2023〕52号
当事人: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
身份证号码:500243********2737
经营者:蔡*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AC5BK43K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太白大道***号附***号攀华国际广场***幢***—商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6月7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宠物诊所店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此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之规定,经本机关批准,于6月8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宠物诊所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又对此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当日即对该宠物诊所店经营者蔡*亚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2023年6月7日,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动物诊疗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3)蔡*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现场勘验笔录1份;
(5)现场拍摄的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照片4张;
(6)蔡*亚询问笔录1份共3页。
第一组:证据(1),(2),(3),证明被处罚主体适格。
第二组:证据(4),(5),(6),证明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2023年7月1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动防)告〔2023〕52号),有送达回证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该宠物诊所店在执法人员取证及询问案件时能积极配合,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也未造成违法后果,同时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和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因此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涪陵区爱艺宠物诊所店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接受行政处罚,该案件未构成刑事犯罪,不移交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