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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369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标题
  • 郑某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3〕44号
  • 有 效 性

郑某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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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3〕44号


当事人: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YMH94T;注册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向阳路***号***幢***单元***—***;法人代表:郑*林。

公司经营范围:水产养殖;水产品销售;水产养殖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农业工程的规划设计与施工;水污染监测服务;水污染治理服务;环境污染治理服务;利用互联网销售:淡水鱼;销售:鱼饲料、渔具、水处理剂;农产品初加工;食品加工;生物科技开发、推广及服务;园林绿化工程;观光农业开发;水生生物资源调查、保护;水生态修复。

当事人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0年7月、11月,当事人分别与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重庆珍溪码头装卸有限公司签订了《水生生态修复技术服务合同》。

2021—2022年期间,当事人在实施两生态修复项目“鱼类资源监测”子项目时,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郑*林带领研究生张景森、张进、于文博,在长江干流涪陵清溪、南沱水域采集鱼卵、鱼苗。

2021、2022年,共采集到鱼类卵苗12777粒(尾),含鱼卵10220粒、鱼苗2557尾(含圆口铜鱼8粒、尾),涉及鱼类种类47种(含圆口铜鱼)。其中:大朗公司取水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采集鱼卵2221粒、鱼苗2557尾,共4778粒、尾(含圆口铜鱼8粒、尾),涉及鱼类种类47种(含圆口铜鱼);珍溪码头改扩建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采集鱼卵7999粒。

人工鱼巢鱼卵采集方法为,利用10cm×10cm正方形浮框在人工鱼巢区域进行随机选取3—10个单元的样方,进行鱼卵采集。

水体中鱼卵、鱼苗采集方法为,在选定江段断面分别以弶网和圆锥网进行卵苗采集。弶网(网口半圆形,面积0.72m2,网衣长度2m,由网目0.75mm的尼龙筛绢制成)采集水表层卵苗用于定性;圆锥网(网口圆形,面积0.36m2,网衣长度2m,由网目0.5mm的尼龙筛绢制成)用于卵苗定量采集。

采集到的卵苗全部用于实验,圆口铜鱼在室内培育中全部死亡,成活的其他鱼苗随永川理文码头增殖放流过程中一并放入长江。鱼巢采集的鱼卵用于计算产卵量、受精率、孵化率和种类组成;水体中采集的鱼卵、鱼苗用于产卵场位置和卵、苗径流量、种类组成等调查。

种类鉴定采用形态学、分子生物学鉴定方法。

2023年5月15日,我机关分别以“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和“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和受案。

2023年5月24日,我机关分别以“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涪农〈渔业〉立〔2023〕43号)”和“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涪农〈渔业〉立〔2023〕44号)”立案。

2023年5月25日—6月5日,收集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材料、与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重庆珍溪码头装卸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2020年—2022年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完成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的卵苗监测工作过程及调查结果》和《2020年—2022年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完成重庆市珍溪码头装卸有限公司委托的卵苗监测工作过程及调查结果》等资料。

2023年6月5日,完成了《关于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施大朗新材料公司取水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涉嫌违法行为水域的认定意见》和《关于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实施珍溪码头改扩建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涉嫌违法行为水域的认定意见》。

2023年6月6日—6月20日,搜集资料制作了珍溪码头改扩建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的《确认鱼卵采集时间、数量、种类等情况》《确认码头工程与鱼巢水域位置》和大朗取水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的《确认卵苗种类采集情况(2021、2022年度)》《确认卵苗数量采集情况(2021、2022年度)》《确认卵苗采集场景》《确认从水体中采集卵苗的地点、工具》《确认大朗公司取水口工程与鱼巢布置水域位置》《确认鱼巢采集鱼卵时间、数量、种类(2021、2022年度)》《确认人工鱼巢鱼卵采集、种类鉴定方法》等证据资料。

2023年7月3日,当事人确认相关证据。我机关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实施询问调查,分别制作了涉珍溪码头改扩建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和大朗取水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的《询问笔录》。

2023年7月24日,将“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涪农〈渔业〉立〔2023〕43号)”并入“重庆骄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涪农〈渔业〉立〔2023〕44号)”。

当事人采集卵、苗的长江干流涪陵清溪、南沱水域属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农业部规定的长江流域重点禁捕水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有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涉嫌违法线索的发现经过,与重庆大朗冶金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重庆珍溪码头装卸有限公司签订了《水生生态修复技术服务合同》;有执法机关对涉案水域的认定意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询问笔录》中对违法行为动机、地点、过程的陈述与辩解以及对鱼类卵苗采集水域位置、时间、数量、种类等情况的确认。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违法事实作了如实陈述。

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告〔2023〕44号),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视为放弃该权利。

当事人在2021—2022年实施大朗公司取水工程、珍溪码头改扩建工程水生生态修复项目期间,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擅自在长江干流涪陵清溪、南沱水域采集鱼类卵苗,属于渔业法意义上的无证捕捞行为,在实施该行为时,采集到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种类—圆口铜鱼,应按“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二十条第一款“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二十一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罚款处罚。

同时,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规定进行处罚额度裁量。

根据处罚依据、裁量额度依据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属于组织违法、违法行为涉及两个项目并持续2年、采集卵苗行为属于科研等特殊需要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未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实际利益以及后果轻微等的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幅度内接近上限处罚:

罚款人民币28000元(贰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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