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宅基地)不处〔2022〕48号
当事人:张*厚 男 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4893
工作单位:龙潭镇新义村***组村民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新义村***组
张*厚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调查经过如下:2022年6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龙潭镇人民政府函(涪龙潭府函〔2022〕177号),申请依法查处龙潭镇新义村2组张*厚违法建设农房的违法行为。6月28日我委派出2名执法人员到龙潭镇新义村2组实地核查得知,张*厚在龙潭镇新义村2组大干田有原宅基地住房,2019年9月另选址占用农用地动工修建住房,2020年10月完工,该房屋未经龙潭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于当日立案。在龙潭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纯炬、龙潭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副书记陈晓红见证人的陪同下,我委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拍摄了照片。7月14日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厚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提取了相关材料。
现查明:张*厚在龙潭镇新义村2组大干田有原宅基地住房,在2019年9月另选址动工修建住房,2020年10月完工;该住房占地面积225.49平方米,该房屋未经龙潭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农用地的,依照本法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应予以查处,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张*厚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张*厚户口簿复印件1份共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龙潭镇新义村党委书记何小华《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涪陵区龙潭镇新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张*厚、张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当事人是农村村民,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证据三:张*厚《询问笔录》1份4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龙潭镇新义村党委书记何小华《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5日,龙潭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你符合农房建设一户一宅规定和建房申报资格,你非法占用的土地正在申报农转用,建房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于是我委在2022年8月28日给你送达了《案件中止调查决定书》(涪农(宅基地)中〔2022〕48号)。在2023年8月我委得知涪陵区人民政府已将你修建房屋占用的农用地划转为建设用地,已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通过了龙潭镇政府宅基地和规划许可的验收,并决定对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恢复调查,在2023年8月17日送达了《恢复案件调查决定书》(涪农(宅基地)恢查〔2022〕48号)。
证据:《证明》(证实你符合农房建设一户一宅规定和建房申报资格,你非法占用的土地正在申报农转用,建房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宅基地联合建房协议书》1份共1页,《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龙潭住50010220230104、乡字第龙潭住50010220230103)复印件2份共6页,《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宅字5乡第龙潭住50010220230103、50010220230104)复印件2份共2页,涪陵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证明当事人自行改正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7日,我委对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1号)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张*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